阿里女员工被上司性侵,马云会不会过问
请出问题的这位朋友,知道您在哪里提问的问题吗?这里是今日头条,不光中国国内网友可以看到,国外的网友也有看到啊。出题时,嘴巴要有点情面。再有就是,中国是法治社会建全的国家。而,阿里巴巴的创始人马云,又是国际名人和慈善家。像这样优秀的知名人士,他的阿里巴巴也错不了的。我个人认为,这个标题,有点太离谱了。我的回答是,阿里巴巴是不会不存在标题内容,因为,马云就是阿里的标识,下属也错不了的。最后回答标题内容,我的答案是不感兴趣,对一个不可能存在的内容,怎么回答?谢谢!
阿里女员工酒后四次遭遇上司性侵,年轻人有多么反感酒局文化
阿里女员工酒后四次遭遇上司性侵,年轻人有多么反感酒局文化?
这个问题,一个企业公司的文化如何主要是看这个企业的老板的文化品位。案例
2000年的时候,我从国企下岗出来到外面找工作。在一家民营企业找了一份研发技术工作,这家民营企业老板一个是高中生,搞服装厂的,一个是电大毕业生,搞采购医药的,两人的思想就是一种江湖习气。公司在年底春节聚餐。说了,不来的没年终奖金,明显就要大家都去吃饭,晚去了自罚三杯酒水。这个和阿里的酒水文化也差不多。吃了饭后,干什么呢?女同志回家去,男同志留下来和老板一去按摩店找小姐按摩一人50元一个钟点,男员工高兴的很。老板娘是个年轻漂亮的女孩,30岁。给我说,你把你们老板介绍给我,我给你5000元介绍费,回到厂里,我给老板说。这个老板娘对你有意思,要不要我给你介绍一下交个朋友,老板说,这个老板娘也确实不错,很漂亮。但是不能娶,因为我的朋友知道了你娶个按摩店的老板娘没面子。
一年后,企业在老板的带动下虽然取的一些效益,也挣了钱,可是大家员工都是生活在酒水文化里,没事挣了钱就叫大家出去镇上吃饭消费。一起的吃饭不说,名堂不少,猜子喝酒,贴子条,划拳喝酒,一派江湖习气,大家都不能走,男男女女十几二十个人聚在一起吃喝。难到这就是企业的文化?于国企的研究院院长,书记,比起来简直是差大十万八千里。什么企业,干了二年后辞职,来到成都这家现在高科技公司上班。老板是硕士研究生,一看就是有文化品位的民营企业来老板。
女孩喝醉后与老板发生关系,先告强奸后索赔300万,法院如何判
这一段时间全是这些事儿的提问,谁和谁同居了,因事没谈拢又改名了,谁喝点儿猫尿借着酒劲儿把合租的女人按床上了,……就没有別的可提的话题吗?亲身经历的有几个?绝大多数是瞎编的!
说,这个女孩儿喝多了与老板那啥了,完事儿告老板索赔300万?问法院如何判?
违背女人意愿保护女人合法权益是正确的!如果真的在神智不清的不是自愿的情况下他得手应该会按刑事案件处理,至于狮子大开口法院不应该支持。
女孩喝醉后与老板发生关系,女孩告的话,指定是强奸了。因为女的在醉酒状态下发生关系,是无意识的,视为违背女的意愿,就是强奸了。
女孩先告强奸后索赔300万,这事先告的强奸,肯定会立案侦查了。若在侦查前索赔300万,这样的索赔涉嫌敲诈勒索了。老板出这300万白出,照样会按强奸定罪量刑。只是女的告了强奸又索赔,怕是也会按涉嫌敲诈勒索被提起诉讼的。
若是在侦查后索赔300万,就失去赔偿的意义了,也无法私了调解。强奸案是刑事案,一旦立案,肯定会按刑诉程序进行完毕的,要不怎么结案?赔不赔偿都会侦查、公诉、审判的。
女孩这么做啥也落不到,反而弄巧成拙,有可能被判刑。要么别告,索赔私了,这样会有很大风险。告了,就不要索赔,这样得不到赔偿,反而惹火烧身。
大家说说,女孩醉酒后和老板发生关系又这么做,是不是另有目的?
女子超市偷盗被逮,提出“肉偿”老板私了,老板是否构成强奸罪
一个女子在超市里偷东西,被超市里老板逮住了,老板怒骂道;“怪不得我超市开的老是亏损,原来是你在偷东西啊!这次看你往哪跑?”于是乎,老板掏出手机就准备拨打110报警?那女小偷一看老板准备报警?心里可就慌神了!心想自己要是进去,不光脸丢大了,而且自己的以前偷盗历史,可能就让警察叔叔给挖出来了!就连忙向老板低头认罪,哀求老板不要报警,自己可以补偿老板之前的经济损失。老板一想啊?也对呀,如果报了警?气是出了,可是这女小偷她能赔钱吗?就气恼地问道:“你准备赔偿我多少钱?”这女小偷一见老板这么问?紧张的心可就放松一下了。只见她脸皮一红,眼睛里瞬间露出勾人的神色来,把胸脯往老板身子一靠,脸上又露出了娇羞来。女小偷羞羞地说道:“大哥,你看小妹就一时糊涂,不小心拿了你点东西,还请大哥放小妹一马,小妹这坦胸露乳的女人身,任凭大哥支配,事后小妹决不会对任何人说起。就当咱兄妹有缘认识一把,可以吗,大哥哥呀。”
那超市老板瞧了瞧那女子的性感身子,又感觉到那女子的手开始不老实了,顿时有点头昏脑胀热血沸腾了。于是乎,两个人达成了共识,躲开了店里摄像头,完成了这种交易。
事后那女小偷觉得自己好亏啊,好亏!就找到超市老板提出再要些钱来补偿自己。超市老板当然不干了,于是,这女小偷选择了报警。警叔叔在了解这件强奸事情的真相之后,训斥了超市老板,对那女小偷也进行了处罚!在这世界上,贪便宜者必吃亏!
肉偿,私了,当然对男老板是非常诱惑的,从某个角度上的来讲,女子是自愿的,应当没有违法,但是,从法律法规上来讲,女子是偷了东西被抓,怕老板处罚暴光,在大庭广众面前丢了面子!才自主向老板提出的"肉偿私了",在意识里似乎又隐藏着胁迫的危险,所以又应该视为"强奸"。但是,女子又没有报警,你是怎么得知他她们是以"肉偿私了"的呢?我估计你这是猜测,因此,我认为:此事在没有暴光的情况下,应该不属"强奸",不违法!
这个女子是个惯犯,很有心机,头脑也灵活,只是她把这些小心眼都用错了地方。
该女子屡次到超市盗窃物品,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盗窃罪。超市老板现场抓获后,理应交于公安机关或派出所,让其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可以挽回部分损失。但这女子灵机一动,想用美色与老板作为交换条件,让其放过一马。老板也是一时禁不住诱惑,答应了这女子。此女子心机就在于此,也是一个老油条;完事后反向老板索要600块钱,不然她就报警。
因为老板不同意支付女子600元钱,女子这才报警,声称自已被协迫强奸。男子原本不构成强奸罪,但嘴是两扇皮,反正都说的;该女子未达到索取钱财的目的,声称自己就是因协返而遭强奸。民警依据法侓规定,判定老板犯强奸罪,也是有根据的。
所以,心机女碰到好色男,这超市老板算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奉劝天下男子,且勿贪图美色,仅记贪小便宜吃大亏。
什么是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和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构成强奸罪的两个要件:一是违背妇女意愿,二是实质性进入。
女子超市偷盗被逮,为了不想受到法律惩处,同时更不想退赃,主动提出“肉偿”,这明显是自愿行为,超市老板没有采用暴力和胁迫手段,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自然构不成强奸罪。只说明超市老板是个色鬼,属道德不良的人罢了。
但也有另外两种情况可构成强奸罪。一是如果超市老板逮到偷盗女子后,威胁要报警和罚款,主动逼迫女子肉偿。即使女子同意,老板实施后仍构成强奸罪。这就是符合采取其它手段,使女子不能反抗,也就是违背妇女意愿。二是如果偷盗女子是未满14周岁幼女,超市老板不予查实,不管女子是否自愿,一经发生关系,就构成强奸罪。这也是违背妇女意愿,因为女子不知反抗、不会反抗。
由此可见,做人还是要多学点法律知识。守住底线,不触红线,更别碰高压线。否则一着不慎,将换来牢狱之灾,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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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看到一个新闻:一女子多次到一家超市盗窃化妆品,而且专偷比较贵的化妆品。老板在盘点才时发现化妆品丢失严重,于是通过超市的监控发现,一名年轻女子经常在化妆品柜台前徘徊,形迹非常可疑。
于是老板就特别留意这个地方。几天后,这名女子果然又来到超市盗窃化妆品,这次被老板看的清清楚楚。在这名女子带着盗窃的化妆品准备离开超市时,被老板当场识破,人赃俱获。
这名女子为了自保,就私下央求老板放过她,提出可以“肉偿”和老板私了。老板看这名女子相貌俊俏,而且还这么的主动,就放弃了追究女子的原则,和女子进行了私了。
事后,女子感觉自己这样太吃亏,遂向老板索要钱财赔偿,超市老板当然不答应,说的好好的,怎么能事后反悔呢?于是果断拒绝了女子的要求。而女子随即以超市老板强奸她为由,向派出所进行了报警。
而最后的结局也是这名女子没有想到的,警方认定超市老板在道德上要受到谴责和批评教育,但是这件事的“肉偿”属于双方自愿的行为,不存在强奸行为。而女子向超市老板索要钱财,还属于敲诈勒索行为。
我国的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前提是用一些非法的手段,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在这件事情中,是女子主动提出和老板发生性关系,老板既没有使用任何非法的手段,也没有违背女子的意愿,属于两人甘心情愿的。虽然超市老板做法猥琐,道德沦丧,但是却构不成强奸罪的条件。
当然,非法手段中除了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也包括恐吓。这就要判定女子在超市盗窃被逮住后 ,老板是否有以把女子送往公安机关,或者天价赔偿、公布于众等相威胁、恐吓的情况,如果有这样的恐吓,使女子产生恐惧而逼迫就范,也属于强奸罪的范畴。
每个人都应该做到自尊自爱,女子不走正路干出盗窃的行为,而且还提出肉偿的荒唐,不仅可耻还很可笑。而超市老板本该在逮住偷盗者后,及时的选择报警处理,却鬼迷心窍的选择了肉偿私了。虽然可能不会构成强奸罪,但是道德沦丧,受到的谴责也足以刻骨铭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