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后,给女方打款50万获得原谅,男子还用坐牢吗
强奸后,给女方打款50万获得原谅,男子还用坐牢吗?
先看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第一种情况,女方已经报案,警方已经介入,获得刑事谅解仅仅是酌定从轻情节,如果犯罪情节非常严重,一般对量刑没有大的影响,如果犯罪情节较轻或轻微,有可能争取到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种情况,女方尚未报案,警方并不知情,如果女方表示不再追究,也就是不报案了,这种情况也就不用判刑坐牢了。
总的来讲,强奸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只要警方介入,有犯罪事实,就不会免除刑事责任,刑事谅解只能适当减轻或从轻处理而不会免除处罚;只有在警方介入之前,受害方放弃追究,才有可能得到免除处罚的结果。
从现实来说,只要女方没有报警是无需坐牢的!这种事情知道的人就两个,只要男子不去自首,女方不去报警就没有人知道,更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就是构成强奸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是男子取得了女方的谅解很有可能会适用缓刑,而不用被监禁。
强奸是刑事犯罪,由国家公权力机关检察院起诉,强奸罪不仅仅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更旨在维护社会秩序,故就算取得妇女原谅也不能免去国家追诉的责任,但是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方面对犯罪人有益。
既然是强奸,报了案,不管给女方多少钱,都会坐牢的。若是没有报案,得到女方原谅,没有人去追究了,没有定罪,也就不会坐牢了。
强奸是刑事案件,只要报案,就要走完诉讼程序的。就是说,女的一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在此期间,男的积极向女的赔款,向女的打款50万获得原谅,判决定罪量刑时,会作为减轻情节,适当给予减轻处罚。再轻,也不会不定罪的,只是坐牢时间比不赔偿时间要短了。
要是在女的报警前,公安机关不知道此事,没有立案,男的给女的打款50万获得原谅,女的不报案了,此案因为没有人去追究,男的没有经过判决,谁也不能定为强奸,男的就不会坐牢了。
男的赔偿获得了原谅,用不用坐牢,关键是获得原谅在报案前,还是报案后。报案前,不告了,不会坐牢。报案后,还得坐牢,只是时间可能会减短。
强奸有风险,千万别再犯,赔偿50万,还会坐牢监,这样的傻事,别干!
只要警方知道了,那肯定得坐牢。
强奸属于暴力犯罪,属于刑事案件,依法是必须严惩的,不能放过。所以强奸罪是由公诉机关起诉的,而不是被害人,被害人愿不愿意不会影响案件的起诉,取得谅解最多只能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强奸(妇女)后,给女方打款50万(元)获得原谅,男子(犯罪嫌疑人)还用坐牢(判刑)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强奸罪“,情节较轻的,人民法院将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强奸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或致妇女死亡),人民法院将判处被告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强奸罪”后,主动打款50万元于被强奸的妇女并获得妇女的原谅。但是,“强奸罪“属于暴力犯罪,并不适应于“调解“。
人民法院仍然必需判处被告人相应刑罚。被告人主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50万元)并获得受害人的原谅。此乃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
人民法院大概率判处被告人四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50岁男子骗女大学生与之发生关系,是诈骗还是强奸
都不是。
诈骗一般涉及到金钱关系。而强奸涉及到女大学生一方不愿意发生性关系。在欺骗的基础上,50岁的男子与女大学生发生关系,既不是诈骗也不是强奸。尽管如此,在道德上该男子还是应该要被谴责的。谁让老牛吃嫩草来着呢。
谢谢悟空邀请,我非常高兴的回答你的问题。
不是诈骗,也不是强奸。
看是什么样的花言巧语的骗了?用找工作,解决看病问题,债务纠纷,财产分割等等涉及到大量钱的(法律规定属于诈骗罪)
古代的强奸犯会受到什么惩罚?采花大盗为什么那么多?还抓不住
古代每一个时代对于强奸都有自己的处罚规定,在秦朝的时候,男女自愿通奸的,两个人都要进行处罚,秦朝所谓通奸就是非法约会,不管有没有结婚,男女都不能单独私会,当然夫妻这种不算,而秦朝对于强奸罪,处罚是非常严厉的,直接没收作案工具,而通奸者也是一样没收作案工具,男女受到同样的处罚。
到了唐朝在处罚上面有了改变,男女通奸者受到的是一年半的牢狱之灾,男女两者都要同时受到相同的处罚,如果已婚通奸者,受到的处罚加倍,就是刑期上面罪加一等,从一年半的罪行变成两年,而强奸如果坐实,那么最高可以判处杀头大罪,轻的也是需要入狱多年,以及受到严重的体罚。
唐朝后面的朝代,基本上都是沿用唐朝法度的基础上面进行改变,宋代时期通奸的罪名并没有多少改变,但是对于强奸又有了改变,区分出来未成年的幼女跟成年的女性之间,强奸定罪是完全不一样的,强奸幼女就是不满十岁的女童不管是不是自愿的都会以强奸罪论罪,一般会被流放五百里进行处罚。
到了元代,对于强奸罪上面有了更严厉更细致的划分,在通奸上面的处罚改变并没有多大,但是在强奸罪上面的处罚就严重了,特别是强奸十岁以下幼女,那么就会被处决,也就是说元代强奸女童要直接被判处死刑的处罚,非常的严厉,对于未满十五岁的男子强奸女童,要被打180大板。
对强奸已婚妇女,强奸者要面临处决的结果,对强奸未婚女性,那么要受到杖刑170下,还特意设立官府如果私自调戏或者骚扰普通女性的,那么官员不只是要丢官,还要受到鞭刑50下,可以说元朝刑罚上面是各朝代是最严厉的,对普通民众的犯案处罚也是丝毫不手软,官员也是如此。
到了明清时期,处罚的力度比元朝放宽了一些,男女通奸受到的处罚相同,都是要受到鞭刑,不过鞭刑是让女子脱掉外衣的情况下进行,男人受到鞭刑处罚也是一样的,对于猥亵罪已经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定,那就是鞭刑加流放以及保留案底等,对于强奸的处罚就是坐牢加受板子,而且都是杖刑170下,不是一般人受得了的。
如何看待滴滴4年发生50起性侵犯案例,10个涉事司机3个有过犯罪前科
这充分说明滴滴对公司司机的审查制度到底有多么不负责任,四年时间发生50起性侵,10名涉事司机三个有犯罪前科,这是什么概念,可想而知滴滴平台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四年滴滴顺风车司机频频发生性侵,这都给滴滴平台打上了标签,如此混乱不堪的管理,以及审查机智,管理制度混乱,是对全国人民的不负责任,既然这样的不负责任,那么它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
不是笔者诋毁滴滴平台,确实如此,它已经到了特别严重的地步,滴滴的整治到底力度怎样?是敷衍了事,欺上瞒下,还是真的有整改的决心,现在所有人都是持怀疑的心理,起码笔者对于滴滴的安全绝对难以信任。
滴滴平台已然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这只能说明滴滴已经给乘客带来了恐慌,那么它的何去何从都是需要被怀疑的,从空姐奸杀案到此次的温州女孩奸杀案,滴滴平台的反应来看,一直还是处于混乱麻木的管理状态中,推诿责任。
这一系列触目惊心的数据统计显示,滴滴平台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是巨大的,没有可信度。如果再不彻底整改,那它就是自毁前程。
我认为,应该分两面来看这个问题。一方面,不应该单纯的将滴滴与犯罪率提高划等号,另一方面,这样的数据说明了滴滴对于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
首先,不能单纯的将滴滴与犯罪率提高划等号。试想,如果没有滴滴,这样的犯罪就不会发生了吗?我想,依然会以不同的形式,在不同的地方发生。以温州这起案件中的司机为例,生活不如意,事业不如意,欠了一屁股的债,成心想要报复社会的人,难道没有了滴滴,他就不会犯案?我相信,只是时间问题和方式问题。所以单单在这个时候把与滴滴相关的犯罪案件拎出来,给大家“滴滴=犯罪率“提高这样的暗示,对于滴滴来说,也许不太公平。
其次,毫无疑问,滴滴对于安全的重视,尤其是乘客安全的重视,是不够的。我认为,滴滴作为一家企业,他的本质就是追求利润,而不是社会福利和责任。来看看老祖宗马克思怎么说的。
资本家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他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
所以,如果不发生这样的恶性案件,没有舆论和相关部门的足够大的压力,滴滴显然是不会自行增加运营成本来解决安全问题的,这是完全可以预料的情况。
我认为,现在的问题不是滴滴应该怎么做,这一点也不重要,滴滴只是一家普通互联网企业,如果做不好,“沉默的大多数”会用手指头投票让他消失,也会有无数的“哒哒”、“呜呜”、“喵喵”可以替代它。重要的是我们如何兼顾发展和安全,尤其是在面对新生事物时,以及如何在戾气有些重的当今社会预防类似悲剧再次发生,这才是我们更应该思考的问题。
打车女性的时间段,遇险的情形,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深夜时份,上车后有点累或者是酒后的疲惫。这给坏人歹念加码。
从这个角度看,搭网约车不能上车“就如到家”的感觉。把归程交给司机,把清醒留经自己,这个很重要。
网约车司机的职业与社会经历,确实是让人大吃一惊,从审核造假,到身份识别上的难度看,网约车非常时段,年轻女性乘客少乘为宜。
网约平台的经营如何做到司机资质审核,公安大数据平台显示:从源头上规范数据采集、整合和共享服务;基于业务属性开展人员、物品、案件、地址、组织、服务标识等主题域模型的细化设计,对数据进行科学、合理、标准的规划;建立数据逻辑集中、物理分布,全景逻辑一体化应用的公安大数据体系,是公安大数据发展的基石。
也就是说,从选拔司机的过程,可以运用公安信息平台,进行必要的过滤,从源头上规范。
另外,一些地方的网约司机,可以从出租司机离职转入,开展“以人选人”(比如有可靠的介绍人)的细致工作,对一些“以证选人”出现的问题,要进行反思!
这篇统计来自于《南方周末》,应该比较真实可信。最起码文中说到的案子当时都有报道“2018年5月12日起,滴滴出行推出“史上力度最大的整改”。5月17日,北京昌平的毛悠儿看到刚送自己回家的滴滴司机躲进小区草丛;报警后,对方承认尾随了一路,只是想留她的微信号。5月20日,大连某高校的陈同学被滴滴快车司机叫“亲爱的”,问“啥时候有时间激情一下”;湖南长沙的朱颜颜遭遇滴滴司机锁住车门,“给你500元,摸一下”。
其实最经常和滴滴拿来对比的一定是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至于出租车的发案率倒是没有官方的统计。不过想来肯定比滴滴低,因为出租车的司机资格认证是由官方进行的,必然经过了严格的犯罪记录审查。经过咨询交通局的内部人士,他告诉我出租车司机的资格审查每年都会进行,一旦发现有犯罪记录会立即取消资格。
滴滴最被人诟病的当然是司机审查的不够严格,因为已经证实了有犯罪记录的一样可以通过审查。而且所谓的人脸识别,可以在识别后又由其他人开车,所以可以说防不胜防。
所以滴滴在疯狂抽成中要是一直没有解决这个问题,估计就只能下线了。
滴滴在过去的4年中,发生性侵、性骚扰事件,至少有50起,几乎每个月都有。在50个案例中,2起故意杀人案,19起强奸案,5起行政处罚案件,15起未立案的性骚扰事件,涉及50个司机,53名被害人均为女性。
触目惊心的数字,顺风的眼泪,滴血的平台,那些为滴滴打车鸣不平的人,看了这些数字,有何感想?
滴滴平台靠不正当竞争起家,现如今成为全国最大的网约车企业,站稳市场脚跟之后,便偏离了提供出行服务的本意,增加过多的社交功能,这难道是滴滴出行的新业务模式?那些诱人的含有色情味道的滴滴打车广告宣传,是新的产品包装?
4年50个性侵、性骚扰案例中,有3名是有过犯罪前科的人员。就拿温州乐清杀人案看,但凡滴滴平台负半点责任,对前一天有人投诉犯罪嫌疑人性骚扰的事及时进行处理,及时封号下线,就不会有第二天的杀人案,滴滴平台的责任到底有多大?2次拒绝向警方提供嫌疑人车辆信息,故意隐满假车牌事实,这一切都是管理原因吗?
滴滴顺风还能走多远?现在己经有5成的被调查人员答复要卸载滴滴打车软件,这么多的人希望滴滴打车永远不再上线,滴滴该认认真真的思考一下了。滴滴顺风车下一步怎么做,人们将继续关注……。
十个司机三个有前科,那么是有前科的犯罪率高还是没前科的高呢?所以大家不要鄙视有前科的人,给他们点宽容,有前科的人就业很难很难,因找不到工作,家庭生活很困难,其实政府部门应该把政策放宽点,给这类型的人从新做人的机会。
滴滴之所以出现了这些问题,从社会发展角度看问题,的确提升了乘客出行质量,同时也解决了就业压力,加速了社会发展的步伐。毕竟是利大于弊。从犯罪率看,说明滴滴平台管理太差,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放弃了管理,再加上平台机械式死板的机制,我早就预言过早晚要出事,只是没想到这么快。没有一个好的领导,一个好的管理,一个好的团队,再优秀再大的公司也会垮掉,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不是一句话那么简单,这是真理!然而,现在滴滴公司有些自大有些飘了,谁也不放在眼里,只认钱!一头不断压榨司机的剩余价值,一头又去敲诈乘客,把个人利益最大化是他们的终极目的。没有了安全观念,没有了公益,没有了良心,这样的企业还有未来吗?若还如此狂妄自大,那就离臭不远了!要想辉煌,必须把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司机是人乘客是人,而不是现在的认钱不认人。若想长远,必须把服务做到你无我有,你有我优,在不断的前行中升华,才是生存之本。谢谢邀请,且说这么多吧。。。